毒蟲割斷農婦氣管是「偶發」? 法官:他有改過遷善可能

毒蟲割斷農婦氣管是「偶發」? 法官:他有改過遷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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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有毒癮的男子吳永明前年5月酒後駕車,在苗栗竹南打劫鄧姓農婦,農婦看了他一眼、沒理會,吳拿尖刀朝她後頸、背部刺劃。吳因刀子「沒辦法插進她背部」,把農婦身體翻過來,跨坐在她身上,在朝她右胸、臉、尖猛刺,農婦斷頸死亡。吳打開農婦騎乘的機車置物箱,沒找到值錢的東西,為了避免他人發現,將車棄置田內。苗栗地院、高院台中分院依強盜殺人罪判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吳和檢察官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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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姓農婦生活單純,被發現割喉,警方排除熟人所為,研判可能是隨機行兇,調閱案發時周邊監視器,發現吳永明曾騎機車在附近來回,涉有重嫌。警方發現吳到桃園蘆竹找女網友,北上逮人。吳有竊盜、準強盜前科;7年前出獄後,曾因玩線上遊戲辱罵網友,觸犯妨害名譽罪。警方在命案農田泥地採到清晰的運動鞋印,與吳的鞋底紋路吻合。警員將扣案尖刀、白色鞋子上殘留的血跡,和被害人右手指甲採集樣本送驗,結果都均與被害人DNA-STR型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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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坦承強盜殺人,苗栗地院認為他輕忽人命,不可輕縱,但又認為死刑「有不可逆性」,基於對生命價值、生命權及人道的基本尊重,又考量若判吳死刑,雖可消減被害人家屬心中怨恨,但仍難撫平他們內心的悲痛;如果給吳生機,說不定還可以「彌補損害」。苗栗地院認為,吳永明非性情狡猾卑劣、無惡不做、十惡不赦之人,又當庭表示歉意、後悔,雖沒和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仍替他留一線生機,判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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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台中分院雖撤銷原判決,但也是處無期徒刑,理由是沒和解是因為家裡沒錢,他在看守所羈押時,有寫道歉信、經文,請求被害人家屬原諒,可見有悔悟之心。二審斟酌吳處於復歸社會困難、各類人際網路維持不易、無人適時進一步協助的處境,又受毒品、酒精作用影響才鑄大錯,但不一定「沒有教化可能性」。嘉義長庚醫院鑑定「吳員殺人舉動與其平日人格特質及過往行為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偶發,且於殺人後產生心理創傷反應,推測其日後再為暴力犯罪之可能性不高」,報告認為無與世隔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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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明前次出監得知自己有小孩後,喜愛小孩,二審認為本案是因吸毒而起,吳也說「再也不敢碰毒品」,未處極刑。判決指出,吳思慮不周,智識程度不高,若施以最長期監禁、輔以適確教化,有改過遷善可能。檢方上訴指出,吳自2012年出獄至本案被羈押,已有5年時間,卻一再犯案,他的收入沒拿來繳納易科罰金,反在花費殆盡後,搶取他人財物並殺害,法官判決有悖經驗法則。

最高法院認為,立法者既然將強盜殺人罪的法定刑定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目的就在賦予法官能審慎斟酌,讓尚有更生遷善可能的罪犯保留生機,二審量刑時已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認為吳人性未泯,判決妥適,因此駁回雙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