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醫院索賠88萬:憑什麼給我老婆打胎?醫院:問你自己

廣州一女子李某,因與丈夫張某吵架負氣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事後,張某認為醫院不該不通知他就為妻子打胎,向醫院索要88萬的賠償,以及妻子做手術花費的9125.68元。2月22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二審判決,依然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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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瞞著丈夫前往醫院手術

事情發生在2015年9月21日,據張某稱,他與妻子李某隻是有了矛盾,妻子懷孕之後情緒不穩定,因為懷孕心煩就賭氣出了家門,自己完全不知道妻子是去打胎。醫院不通知家屬,非法進行人流,導致了妻子要與自己離婚,家庭破裂,三番兩次的離婚訴訟也導致自己無心工作。張某因此起訴醫院,認為醫院非法實施手術,侵犯了他的生育權,要求醫院賠償誤工費、胎兒生命代價費和結婚費生活損失費等共計88萬元,還要求醫院退還手術費用915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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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多次上訴要求離婚

那麼醫院真的是在沒有通知家屬的前提下做的手術嗎?廣州某醫院否認了這一說法。事發當天,停經26周的李某與母親一起到醫院要求做終止妊娠手術,原因是其未婚先孕。醫院進行了全面的檢查,沒有發現不能做手術的禁忌。在履行了醫院的所有職責之後,李某簽署了知情同意書。醫院具有合法進行手術的資質,所以不存在非法進行人流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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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醫院不通知張某就為李某做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是否真的侵犯了張某的生育權呢?張某和李某於2014年1月結婚,同年9月,李某去醫院引產,胎兒死亡后多次起訴張某要求離婚,在2016年12月得到了法院的准予判決。法院指出,醫院為李某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權利的正當行為,至於其不生育的原因,和是否真的是未婚先孕,家庭內部矛盾不是醫院應該考慮的事情,與張某所說的侵犯了他的生育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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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李某打胎不侵犯張某生育權

生育權,意思是生育主體,依法享有生育與否的自由,這一權利受到阻礙時,可以請求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生育主體的任何一方有不想生育的意願,就沒有任何人有權利阻攔。張某不能強迫李某來為他生孩子,生與不生都是李某自己的決定,他人無權干涉。這並非侵犯了張某的生育權,而是因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要承擔更多的痛苦,甚至是生命風險,所以這一權利,理應是女性自己掌控。

至於李某為什麼會在孕25周前往醫院,為什麼會賭氣打胎,李某暫時沒有回應,網友表示:不是孩子沒了才導致婚姻破裂,先後順序弄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