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婦女淪美軍洩慾工具、還要控管「品質」,美國不敢提的70年前「歡樂街」秘史

沖繩婦女淪美軍洩慾工具、還要控管「品質」,美國不敢提的70年前「歡樂街」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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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軍而言,沖繩是犧牲大量美軍士兵而來的佔領地,因而此地更常出現比日本「本土」還激烈的性別歧視與性暴力...(圖/wikimedia commons)

美軍直接佔領下的沖繩,明顯歧視女性。對美軍而言,沖繩是犧牲大量美軍士兵而來的佔領地,因而此地更常出現比日本「本土」還激烈的性別歧視與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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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戰後的沖繩,逐漸有許多在戰爭中失去雙親或丈夫的女性,為了謀生而從事以美軍為對象的賣春。雖然這種情況與遭空襲破壞的「本土」相同,但作為唯一地面戰舞台的沖繩,這類例子遠比「本土」來得顯著。1949(昭和24)年,美國軍政府發表了設置集中娼婦的「歡樂街」計畫,引起很大的論爭。9月30日,沖繩婦人聯合會針對「歡樂街」設置問題舉辦懇談會,沖繩民警察部仲宗根保安課長於會上說明「舞廳」設置案後,沖繩人民黨瀨長龜次郎便直言:「舞廳不過是美化的說法,很明顯就是為了實施檢黴製成立賣春街,站在擁護人權、婦女解放的立場,我們絕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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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城間越來村長、系數胡差署長等則表示:「設置舞廳是為了防止青少年墮落與居民免於危難的政策,將散落四處的賣春婦集中於一隅,形成保持社會安寧的防護牆。」但最終並未達成結論便行散會。最終,仍以胡差市的八重島地區為第一號區,強行設置了「歡樂街」。1951年2月22日,首次造訪八重島的前宜野灣村長兼沖繩島公安委員桃原龜郎,在日記中感慨道:

「我以為這實在是不得已的處置,在八重島營業的年輕女性,作為『潘潘女郎 』,為了大眾而犧牲。老鴇或龜公們如惡鬼一般束縛著她們。這世道,或可說是沖繩的縮影吧,又或者應該說是殖民地化的一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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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原的喟嘆,正代表著將買賣春視為「必要之惡」,同意「性慰安」的性別歧視輿論依舊存在。當然,戰後的沖繩也有禁止買賣春的法律。1947年2月14日,美軍接收的北中城村瑞慶覽地區,傳出有人利用廢棄的小酒館對美軍或菲律賓士兵賣春。收到報告的美軍軍政府公安局長保羅.斯丘斯(Paul

Skuse),向軍政府副長官報告,說明無論是日本刑法或軍政府布告中,皆無禁止賣春的規定,因此必須儘速做成規製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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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3月1日發布了美軍軍政府特別布告第14號「禁止對佔領軍人賣淫」,其中包括「無論任何女性都禁止以佔領軍為對象從事娼婦行為或娼妓業」、「無論何者皆禁止從事仲介或皮條行為,禁止為佔領軍提供娼婦」等規定,違反者罰以1萬日圓以下罰金,或科處10年以下懲役。

然而,美軍軍政府並非基於理解女性人權而發布此法令,同一天軍政府也公布了特別布告第15號「取締花柳病」,規定罹患性病而會感染他人者,必須加以隔離,也就是前述命令只是為了禁止將性傳染病感染給他人。此15號布告也規定,違反者可處1萬日圓以下罰金,10年以下懲役。

同一天發布的這兩道「特別布告」其實表裡一體,明顯是美軍軍政府懼怕將士官兵因買春感染性病而採取的措施。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政府需要發布「特別布告」,代表沖繩的買賣春日益增加,性病在美軍將士官兵間蔓延(此外,作為性傳染病政策,之後於1950年7月13日,琉球群島美軍軍政本部重新發布第39號「性病取締規則」,規則中提出廢止罰則,將政策重點改放在治療)。

美國統治由軍政轉為民政之後,1952年7月22日,美國民政府厚生教育局提出「賣春等取締法案」。法案中規定,對於賣春或買春者皆處以5千日圓以下罰金或拘役;賣春慣犯則處以6個月以下懲役或1萬日圓以下罰金;在道路上等公共區域以賣春為目的招攬客戶者處以3千日圓以下罰金或拘役;提供賣春場所者、管理賣春或拉客者處以一年以下懲役或2萬日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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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此法案並未按照原樣送至琉球立法院,而得等到1953年立法院第三回議會才提出「關於處罰強使婦人女子賣淫者之立法案」。這是因為日本「本土」為了處罰強制女性賣春者,於1947年1月15日發布了《波茨坦勅令》第九號,並趕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完成立法。沖繩受此影響,也準用了「本土」的法律內容。法案在8月17日公布,但充其量只有強迫婦女賣春、強迫成立賣春契約等情況時,才會成為處罰對象,如果女性以自由意志賣春,則不在處罰對象之內。進而,此法也與「本土」法律一樣,即便實際上是強制賣春,但只要在形式上屬於自由意志,仍舊為其保障了一扇得以開脫的後門。

「A標誌制度」與「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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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起,美軍還導入了「A標誌制度」。這個制度是由美軍軍方給予美軍將士官兵出入的飲食店、理髮店之營業許可,獲得許可的店家必須掛出代表美軍許可的「A」(Approved

for US Forces的意思)標誌。從1956年5月10日起,也適用於酒吧等伴隨買賣春情色風俗業成立的店家,特別是對美軍將士官兵提供買賣春的店家,其從業女性有義務每週接受性傳染病檢診。這完全就是「美軍自我保護第一主義下的公共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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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955年3月16日,美軍公布了《民政府令》第144號,規定「刑法及訴訟程序法典」中對美軍賣春屬於「違反道德罪」。違反者處1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懲役,或得併科。此外,也禁止強迫未滿18歲的少女賣春,違反者處10年以下懲役。但關於禁止美軍將士官兵與沖繩女性之間的買賣春行為,因為對方是軍隊要員,琉球警察沒有檢搜調查權,因此實際上也無法製作筆錄報告,更遑論據實舉證,法律與現實間仍有巨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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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沖繩主要是取締美軍軍人、軍屬與沖繩女性間的買賣春,而即便存在「關於處罰強使婦人女子賣淫者之立法案」,但只要基於自由意志,仍舊放任賣春行為。從而,美國民政政府除了導入A標誌制度,對於遭認定會導致美軍感染性傳染病的店家,也實施禁止美軍進入的措施。這就是所謂的「禁止進入」(Off

Limits),施行對象不限於賣春業者,對美軍收取不當高額飲食費、貪圖暴利的當鋪等也包含在內。對賣春業者來說,「禁止進入」不僅攸關店家生計,對於賣春街整體區域的存活也影響甚大。隨著胡差八重島地區美軍生意的衰退,吉原地區(紅燈區)便由原本以美軍為賣春對象,轉為以當地居民為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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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政政府除了「禁止進入」措施之外,1959年5月18日還改訂《民政府令》第144號,對美軍要員賣春者,處以1,250元美金的罰金或5年以下懲役,進一步加重處罰。在這樣的情況下,琉球政府(1952年4月1日設立)開始尋求制定賣春防止法。同年1月,胡差地區的教育長稻嶺盛康已經提出意見,他認為「作為民主國家,賣春防止法是當然的措施」。12月4日,受琉球政府邀請演講而來訪的評論家坂西志保,談起自己對沖繩的印象是:「社會問題是賣春,為了一掃街上的賣春婦,應當制定賣春防止法,並進一步成立更生指導的機構,希望政府能認真考慮解決辦法。」受此發言影響,12月5日《沖繩時報》的晚報專欄上,也提出了儘早訂立賣春防止法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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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沖繩並未立即制定賣春防止法,其背景與「本土」的法律一樣,皆遭到賣春業者的抵抗。再加上須補償業者轉業,以及必須實施娼婦「更生」等具體對策,這些都成為官方極大的負擔。而亂發「禁止進入」令的美軍民政政府也通告業者,「以解除禁止進入為條件」,要求業者「致力於性病預防」,讓業者自主檢診從業女性。防止將士官兵的性病蔓延是主要目的,至於掃蕩買賣春只不過是表面的理由,這點我們不能忽視。沖繩要基於「本土」法律成立賣春防止法,還得等到「復歸」前的19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