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果園偷吃桃子中毒,還把園主告上法庭,要他賠償損失

作為桃園的主人,村民孫某覺得自己在這件事中,真比竇娥還冤:那是一個伸手不見五指的夜晚,一位本村的村民溜進他的桃園,不但吃了個飽,還摘了不少鮮桃給其家人品嘗。由於孫某剛剛給桃子噴灑了農藥,結果偷食桃子的村民一家四口中毒,經搶救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健康因此受到了嚴重損害。還沒等孫某追究偷桃人的偷竊責任,對方反倒將孫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一家四口因吃桃所受的損失。村民孫某大喊冤枉。

雖然成了被告,但孫某壓根就沒怕過:這事說到哪我也不憷,是他偷我的桃子,不是我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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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進了我的桃園,毀了我的鮮桃,侵犯了我的私產;而我在自己家裡,什麼事都沒招沒惹,甚至桃園被偷了我都不知道。總不能給偷人家東西的壞人什麼賠償吧?要說賠償也得他們賠償我。

面對理直氣壯的桃園主人,偷桃的村民更理直氣壯:他必須賠償我們全家的所有損失。都在一個村子里住著,誰進誰的園子,吃點誰的東西,這算個什麼?我吃了你的桃,還摘過我的菜呢!這跟家常便飯似的,誰也不會在意。你在桃子上噴了葯,卻不吱應一聲,害得我們全家差點喪了命,賠償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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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東西反倒如此有理,孫某的肺都被氣炸了:我噴了葯憑什麼要告訴你,我打葯是治蟲子用的,不是人的。我殺蟲如果還要向蟲子說明,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你如果不偷吃我園裡的桃子,怎麼會傷著你全家?不是我請你來吃的,是你自己偷吃的。事是你自己乾的,果子是你自己吃的,現在毒著了反要我賠償,天下有這個理嗎?這件事我沒錯,一分錢我都賠不著!

律師接手此案后認為,本案的關鍵是雙方的責任認定,是孫某到底有無責任的問題。於情上說,孫某確實挺冤枉,似乎占理,值得同情;而於法上論,就是另一回事了。對方偷食、偷拿桃子肯定不對,但孫某在這一過程中有無過錯,也需要論證。經律師查明,孫某還真有過錯,一來用藥不當,二來警示不足。也就是說,在偷與被偷這一過程中,雙方都存在著過錯,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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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律師指出,孫某在桃子上噴灑的甲胺磷屬於劇毒農藥,根據有關規定,這種劇毒農藥是不能直接噴灑於瓜果和蔬菜上的,孫某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會威脅到食桃人的康和安全。同時在噴灑了劇毒農藥后,孫某也沒有說明或設置警告標誌,從而使偷食桃子的村民一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中毒,健康受到了嚴重損害,因此桃園主人應該對自己錯用農藥及警告不力承擔法律責任。而偷食桃子的村民在沒有經過桃園主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到果園摘桃,也應承擔其應承擔的責任。律師認為,根據責任的大小,偷食桃子的村民自己應負主要責任,而園主孫某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村民沒有經桃園主人允許,擅自到桃園摘桃並送與他人,應自行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而村民孫某噴灑農藥不當,也沒設警告標誌,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桃園主人孫某對偷食桃子村民一家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而餘下的60%責任,由村民自行承擔。

這個案例告訴您:生活中感覺絕對有理的事,上了法庭可能就不那麼有理了。這是因為百姓看問題的角度與法律認定問題的角度往往存在著差異。法不容情,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百姓對此要有正確的認識,才能客觀地對待自己,公正地對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