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1月20日農委接到群眾舉報,有來自南川區的商販正在巴南區接龍鎮走村串戶銷售假劣肥料。

網路配圖,與內容無關

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迅速趕往現場,發現當事人駕駛的自卸車上尚裝有部分未銷售完的標有重慶齊焰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齊稼牌」有機遊離酸鈣和四川凱基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晨牛牌」複合顆粒氮肥。

據查,兩個產品肥料包裝上均無肥料登記證號,標識的執行標準分別為Q/QJH1和Q/754702180.2-2017,均為企業標準。

按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免予登記的產品僅限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肥料。因此,兩個肥料產品均不屬於免予登記範疇,應該取得肥料登記證後方可開展合法生產經營。

目前,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在巴南區的經營行為,並以涉嫌經營無證肥料為由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修訂版十三條規定: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複合肥。

以上這些產品可以免予登記,但前提是要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只有企業自己的標準是不行的。

同時,《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修訂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准的內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准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

下面的這2個產品來看一下是怎麼回事?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注意看包裝上紅框里的登記證號:微生物肥(2016)准字(1946)號。

注意看包裝上紅框里的登記證號:微生物肥(2016)准字1946號。

兩個山東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都不是一家,卻用的是同一個肥料登記證號。而這個登記證號是哪的呢?經查是這樣的:

登記證號是河北一家企業的,有效活菌數是多少?2億變成了10億!!這是怎麼回事呢?

有不少肥料生產廠家,根本就不是一個企業,卻使用同一個肥料登記證號或登記證號,其中很多要麼是假冒他人的登記證號,或者是有企業違規轉讓肥料登記證號,這樣的肥料產品質量缺乏保證,農民朋友一定要謹慎購買。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取自華龍網、三農大喇叭文章中若有侵權或錯誤的地方。請致電小編,小編將會儘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