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無良毒父」將賣親生女兒的錢用來打賞女主播!還是人嗎?

正所謂虎毒不食子!這位父親竟然把親生女兒賣掉,得來的錢卻拿去打賞主播?!真是不配為父親!

趙某接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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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歲女孩妞妞被父親趙某從雲南老家帶走。7月,妞妞被父親帶到安徽廣德,不料這位父親竟以四萬元的「成交價」,把她賣給了寧國男子汪某某。拿到了賣女兒的錢後,趙某一周內就揮霍掉三萬元打賞網路主播。趙某的母親熊某某,得知孫女被賣了後,與趙某斷絕母子關係。此舉,終於讓趙某如夢初醒……記者1月11日獲悉,廣德縣人民法院近日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五年,汪某某也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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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劇]父親賣女後反悔想要回女兒

去年9月24日,宣城市火車站附近一家小旅館。趙某在此開房,等待兩個月前從自己手中買走女兒的汪某某前來。10:30,約談時間到了,汪某某未現身。趙某猛吸了好幾口煙,翻開手機撥打汪某某的電話。佔線,再撥。

15分鐘後,汪某某和朋友胡某某、李某某結伴前來。剛進房間,趙某一把拽住汪某某喊道,「女兒我不賣了,她在哪裡,快還給我!」面對趙某的反悔和行為,汪某某沒有發怒,而是說:「還給你女兒可以,你先還我4萬塊錢。」李某某表示,汪某某掙脫束縛,還抱怨說趙某是個差勁的父親。「我沒虐待你女兒,還準備給她改名字、上戶口。」李某某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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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無力還錢,趙某在中午時分請汪某某等人吃飯,「趙某在飯桌上懇求汪某某一定要把女兒還給他。」胡某某說,「 汪某某態度明確:

'只要還錢,就還人。 」

[供述]只為4萬元賣掉4歲親生女兒

去年9月26日凌晨,汪某某接到宣城警方電話。24日下午,趙某回到廣德投案,並向警方供述了其「賣親生女兒打賞網路主播」的荒唐事。

據悉,趙某今年28歲,雲南鎮雄人。2013年,他與當地女子張某相愛(未辦理結婚手續)。2014年9月,女兒妞妞出生。2016年夏天,二人分手,妞妞主要由奶奶熊某撫養,張某也常過來探望孩子。去年1月,趙某決定帶上女兒到安徽打工,父女倆輾轉到合肥、宣城等多個地市。在宣城廣德縣,趙某在一家酒店裡穩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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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6月底,趙某在廣德偶遇老鄉陳某某。「趙某的老婆跑了,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不願帶孩子,他帶著孩子無法上班,希望通過我的聯繫,將自己的女兒送給有撫養能力的家庭。」陳某某表示,此後他通過朋友得知,寧國男子汪某某結婚多年未生育,夫妻倆一心想撫養個孩子。通過他的「牽線」,7月初,趙某帶上女兒在廣德縣邱村鎮的一個賓館見了面。

「女兒4歲多了,懂得大人說的一些話。談判時,孩子埋著頭,不時拍打著我的膝蓋。我不敢想,我向他報出女兒的價格時,孩子心裡在想什麼?

」投案後,趙某向警方交代時流下淚水,「我當時找人談判,是為把女兒賣出個好價錢。我報價5萬,對方還了價,我答應以4萬元賣給他。

[荒唐]一周揮霍3萬元父親打賞十餘主播

去年7月,趙某拿著到了賣女兒的4萬元,然後給陳某某發了888元的「介紹費」。然而後面的事情更荒唐,趙某交代,他在賣女兒前月入四千多元,卻因痴迷網路打賞主播存不到錢。「賣女兒後,手裡一下子多出來這麼多錢,給主播們打賞,我也硬氣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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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拿到錢後,趙某先後給十多名男女主播共打賞了3萬餘元。其中,他通過某網路直播平台購買虛擬禮物給主播,折算後價值1萬餘元,通過微信轉賬和發送微信紅包給主播們的金額為2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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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趙某表示此舉是為了給自己吸引粉絲,方便自己今後開直播時別人刷禮物給自己。不僅如此,為顯示自己出手闊綽,趙某還在某網路平台直播粉絲微信群裡發大額紅包,「他給其中一位陌生網友發了8888元紅包,對方未敢接收。僅一個星期,3萬元就被趙某揮霍一空。」負責審理此案的工作人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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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狠心爹」獲刑五年買方也難逃法網

去年9月,趙某的母親熊某因思念孫女,便向趙某詢問孫女的近況,卻得知孫女已經被賣了。熊某告訴趙某:「孫女要是找不回來,就跟你斷絕母子關係。」趙某這才幡然悔悟,聯繫上買走女兒的汪某某,要求在宣城火車站見面,隨後發生了在小賓館討要女兒的一幕。

因接到警方電話,去年9月26日,汪某某帶著妞妞來到寧國市河瀝溪派出所投案。案發後,經宣城廣德警方立案調查後,趙某和汪某某分別因拐賣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與此同時查明,汪某某對妞妞無虐待、轉賣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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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9日,妞妞與母親張某闊別10個月後,終於重回母親懷抱。今年年初,宣城市廣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廣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趙某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於是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說法]雖提交收養說明但法院不予採納

庭審中,趙某對自己拐賣女兒的犯罪行為未提出異議。汪某某的辯護人卻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趙某書寫的收養說明。法官審理查明,該收養說明雖係趙某書寫,但趙某在庭審中明確,這是在汪某某要求下書寫,該收養說明不是趙某真實意思的表示,該院對該收養說明的證明目的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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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汪某某的辯護人仍提出「被告人趙某對女兒不願撫養」等辯護意見,認為汪某某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該院經查,被告人趙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女兒查證屬實。被告人汪某某明知妞妞的父親是被告人趙某,但雙方為收買妞妞的價格進行過討價還價的交涉,支付的四萬元的費用明顯超過以收養名義應支付的相應的生活費用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收養小孩需要到社會撫養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卻未辦理相關撫養手續就將妞妞帶回,具有收買兒童的故意。因此,汪某某的行為依法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